大型交响组曲《岳麓书院》长沙首演******
2023年长沙新年音乐会《岳麓书院》大型交响组曲音乐会10日晚在长沙举行。 杨华峰 摄
中新网长沙1月11日电 (刘曼)2023年长沙新年音乐会《岳麓书院》大型交响组曲音乐会,10日晚在长沙音乐厅举行。
《岳麓书院》大型交响组曲以“实事求是”四字核心意象为主旋律贯穿始终,分为“千秋文脉”“一院弦歌”“百年风华”“十年丰碑”“时代之光”五大乐章,由湘籍音乐家廖勇作曲。全曲时长60分钟左右。
音乐会由著名指挥家余隆执棒,中国爱乐乐团、长沙交响乐团联袂演奏,王传越、么红等歌唱家倾情演绎。 杨华峰 摄
与其他交响乐作品不同的是,《岳麓书院》大型交响组曲是先有文学脚本,再根据剧本来创作的,在音乐的流动中呈现千年学府“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策源地的历史文化之源与红色革命实践足迹;在高潮的推进中,展现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全面建设、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激昂征程。
“每个乐章都有具体事件和人物,音乐根据脚本提供的文学内容来构思主题、结构、情绪。”廖勇介绍,如“千秋文脉”通过木管与弦乐的交织、竖琴与长笛的对话,表现岳麓书院七毁七建,而始终弦歌吟咏不绝于世,千秋文脉绵延不衰;“一院弦歌”则聚焦南宋年间朱熹、张栻会讲于书院盛况空前的高光时刻,揭示经世致用、实事求是的中华传统文化根髓。
《岳麓书院》大型交响组曲中,还带有浓郁的“湖湘口音”。如第三乐章“百年风华”,围绕家喻户晓的湖南民歌《浏阳河》进行多次变奏;第一乐章“千秋文脉”,运用了具有浓郁湖南色彩的“湘羽”调式等。
在舞台的岳麓书院造景中,音乐与荧幕播放的视频场景相配合,交响浑厚融合湖湘底蕴。 杨华峰 摄
音乐会由著名指挥家余隆执棒,中国爱乐乐团、长沙交响乐团联袂演奏,王传越、么红等歌唱家与湖南师范大学天籁合唱团、长沙交响乐团歌剧中心合唱团共同演绎。在舞台的岳麓书院造景中,音乐与荧幕播放的视频场景相配合,交响浑厚融合湖湘底蕴,为观众呈现一场大气磅礴又不乏细微生动的艺术盛宴。
“这个乐曲十分生动有活力,我非常喜欢。现场这种呈现方式,能让没去过岳麓书院的人也感受到它的魅力。”来自俄罗斯的留学生Polly说。
据悉,大型交响组曲《岳麓书院》由中共长沙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创作,是湖南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点文艺项目。本次首演后,《岳麓书院》将作为长沙交响乐团保留节目长期演出,同时也将作为中国爱乐乐团的中国文化代表节目进行国际巡演。(刘曼)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